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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博BB娱乐平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龙处罚〔2025〕35号

来源:贝博BB娱乐平台    发布时间:2025-06-12 06: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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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38号中平广场A幢一单元107号房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海口俊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门口左侧的货架上发现标有“本田”标志的高枝锯1台,经第三方鉴定该设备为侵犯“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该店电脑里显示该设备进货价是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报局长批准,本局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以上侵权物品(财物清单2025-03-14-0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通过移动摊贩上门推销购进标有“本田”标志的高枝锯,购进了1台,购进价是400元,销售价是450。上述商品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按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合计450元。

  “本田”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5958568号,注册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灌木铲除机;除草机;割草机……,注册有效期自2022年07月27日至2032年07月27日。2024年4月1日经“本田”注册商标权利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受委托人广州洁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上述高枝锯商品标有“本田”标志图样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的第5958568号商标图样相同,为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的第59585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高枝锯商品上标有“本田”与第5958568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中的灌木铲除机同种商品,该类商品突出使用了“本田”的图样标志与第5958568号注册商标“本田”的图样标志相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证据(一)广州洁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书》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25年3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高枝锯商品上标有“本田”与第595856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证明本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委托授权的身份;

  证据(四)2025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高枝锯商品上标有“本田”与第595856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事实;

  证据(五)广州洁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出具的《鉴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商品系侵犯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商品的鉴定结论。

  证据(一)(二)(三)(四)(五)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罚告〔2025〕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来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可以给予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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